一、基本案情
小李自幼就被父母送给他人抚养,在亲生父母年老后,小李主动回到身边照顾,住院费也由小李支付,并在两位老人去世后出钱安葬。两位老人过世后留下一处房产,一直由小李的亲妹妹居住,小李与其协商处理房产,其妹妹却说小李是别人的养女,没有对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二、律师解析
如何判断养子女关系是否成立?
首先,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不能以抚养教育时间长短论。我国婚姻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形成抚养关系所需要的期限进行规定,究竟多长时间合适,该时间的计算能否适用中止、中断,这些问题都无规可循,也不可能适用“一刀切”式的规定,需要综合考量。
其次,抚养关系应具备“物质上的帮助”、“情感上的交流”。实际生活中,继父母可能会在经济上支助未成年继子女,但继子女如并未跟随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也未对其进行过生活、学习的照顾及培养,双方形成不了情感上的互动和交流,达不到法律所要求的抚养形式的要求,也不宜认定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抚养的真实含义应当是继父母和继子女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一样的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物质上有帮助,彼此在情感上有交流。
再次,形成抚养关系不以继子女物质回报为条件。《继承法》上“抚养关系”有两层意思:一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二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在实际生活中,继父母抚养继子女成年后,继子女可能因为读书、工作等原因,无力在物质上回报父母,但这并不影响双方间形成抚养关系,因继父母在抚养继子女及子女成年后彼此所形成的情感交流与互动,让继父母在精神上得到愉悦与满足,更是继子女对继父母一种更高层次的回报。
(源于中国法院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结合法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即具有两方面法律效力,第一,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第二,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养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生父母遗产
小李由他人抚养长大,与亲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不具有法定继承权人资格,但由于小李对亲生父母生前赠养较多,去世后又将二老妥善安葬,依法可分得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